问:该制度出台的背景和宗旨是什么?
答:2019年11月四川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后,省内大量400万元以下政府工程项目由原来的比选改走政府采购程序。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既是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立规矩,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更是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问:制度中“严格政府采购法律适用”主要规范哪些行为?
答:《通知》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标准,理清了法律制度适用界限。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依法按照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二是规范采取直接随机抽取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不履职尽责委托非采购主体实施采购等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三是规范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库等行为。
问:制度中“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主要规范哪些行为?
答:《通知》一是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滥设资格条件、过高设置资格条件、事后变相设置资格条件等,导致违规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的行为。二是规范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脱离采购需求和采购政策执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订制,扩大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等,导致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行为。三是规范实际中因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等问题导致无效响应,最终影响采购项目顺利推进,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的行为。
问:制度中“严格资格预审制度”主要解决什么问题?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通知》推行资格预审制度,主要为保障市场充分竞争,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预防恶意串通,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正确率,防止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等。资格预审制度是《通知》的核心制度之一。具体执行需要注意:一是资格预审中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不宜委托评审专家或者其他第三人负责。二是资格审查和现场随机抽不能在酒店、体育场等非法定开标、评审场所进行,社会代理机构设备设施条件不足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是现场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谈判等评审环节的供应商,按照规定应当3家以上,但不能设置过高比例或者过多数量。前期制度执行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按照80%、90%甚至全部进入磋商、谈判等评审环节的做法,不利于制度价值目标实现,一般3-10家供应商进入磋商、谈判等评审环节比较合适。四是现场随机抽取应当采取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不宜采取信封抽取、编号随机抽签等容易舞弊的抽取方式,且为了提高公信力,不宜人工抽取,应当实行电子化、自动化等防止人为干预。五是资格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当场宣布资格预审和随机抽取结果,且要书面通知到参加资格预审的每个供应商,并当场宣布结果。六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入围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不需要再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结果随采购结果公告发布。
问:制度中“合理确定报价方式”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采购价格是决定采购质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供应商之间恶意低价竞争,保障政府采购工程质量,《通知》明确了项目包干价、项目单价、直接确定采购价格等3种采购价格确定规则,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具体执行需要注意:项目包干价由供应商自主报出价格,直接确定采购价格则由采购人定价,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实行项目包干价的需要在磋商采购中进行评分,实行直接确定采购价格的不得在磋商采购中再行评分。
问:制度主要从哪些方面“降低制度交易成本”?
答:《通知》主要从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等3个方面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具体执行需要注意:一是供应商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时,除供应商身份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严禁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采购文件。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供应商报名和提供采购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应当遵循便利化原则,不得刻意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以达到变相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实际中,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强制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报名、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导致供应商花费几天的时间、上千元的费用,只为完成几分钟的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工作,不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扫描、传真、电话等方式,方便供应商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使用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应当全部通过平台在线报名和在线提供采购文件。三是收取或者占用供应商的资金必须要有法定依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应当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其他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或者占用。
问:制度主要从哪些方面“严格合同管理履行”?
答:《通知》主要从尊重采购结果、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等3个方面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和履行。具体执行需要注意: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工程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执行,再以实施审计结算作为采购资金支付依据,既不合法,也存在诸多弊端。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或者标准支付采购资金,是在制度上明确采购人不得拖欠工程款,这是维护市场主体的核心利益所在。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0日